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惠州市交通运输行业 红黑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交通运输协会发布日期:2021-08-02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惠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意见

                                               现将《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惠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从发布之日起计算。任何个人或组织如对该管理制度有异议,请在征求意见期内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

                                          电话:2829087,邮编:516003

                                          联系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25号交通大厦516室。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82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惠州市交通运输行业 

                                          红黑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社会信用体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安全?;ぬ趵贰豆愣∈谐〖喙芴趵贰豆愣⌒庞锰趵芬约肮曳⒏奈?/span>36部委《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许可或备案的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具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公路水运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红榜是指在惠州市信用信息主体发布平台(具体指广东省大数据中心惠州分节点)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并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黑榜是指在惠州市信用信息主体发布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四条  收集、报送、公布、使用红黑榜,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ど桃得孛芎透鋈艘?。

                                          第五条  红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获奖项、奖项级别、表彰部门、表彰时间、表彰地点、有效期和公布期限,以及企业近三年交通运输行业诚信评价结果等。

                                          黑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不良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处理机关和公布期限,以及企业近三年交通运输行业诚信评价结果等。

                                          第六条  红榜包括:

                                          (一)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培育发展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总部企业、大型骨干企业、民营企业等;

                                          (二)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认定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

                                          (三)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示范性企业的;

                                          (四)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或以上表彰奖励和省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

                                          (五)企业年度诚信评价结果连续三年为优秀,按行业分类诚信评价得分高低顺序前5名;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通报会员诚信行为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诚信行为且被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诚信红名单;

                                          (七)被其他单位列入诚信红榜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未列入诚信黑榜的信息;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列入诚信红榜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黑榜包括: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三)依法依规行政监督检查或抽查企业不合格或存有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改正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发生重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五)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等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

                                          (六)交通运输企业连续两年诚信评价不合格的;

                                          (七)被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被查证属实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阻碍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违法用工、违规经营、拖欠员工工资等因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列入诚信黑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列入红榜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除了在市主体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宣传外,还享有以下优先权和激励措施:

                                          (一)在获得省级财政补贴、参加省级试点项目、省级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红榜企业享有优先权;

                                          (二)作为交通运输行业招投标、经营权续期、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守信主体予以信用加分、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激励和便利措施;

                                          (三)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优先招录、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岗位和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推行信用监管,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和频次;

                                          (五)国家、本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列入黑榜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一)诚信约谈告诫。对被列入黑榜的企业,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二)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

                                          (三)作为交通运输行业招投标、经营权续期、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失信主体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四)列入市交通运输行业黑榜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通过信用惠州网、信用交通平台、部门政务网站、行业协会网站、通报等形式公开;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条  红黑榜的采集、审核、更正,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与材料为依据。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负责本市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红黑榜的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红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红黑名单信息应征求本部门法制机构意见,核实无误后加盖单位或科室公章,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信息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当对其收集、报送的红黑榜的信息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至惠州市信用信息主体发布平台的红黑榜信息,应在信用惠州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公告栏和信用交通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归集至信用信息平台;需在“信用惠州”网对外公示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后由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门政务网站信用交通专栏发布交通运输行业红黑榜信息,发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市主体发布平台公布时间,发布信息内容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红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红黑榜应当向社会免费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第十五条  红黑榜信息原则上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红黑榜公布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红黑榜作为激励和惩戒措施依据的使用期限,应当自诚信红黑榜产生、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红黑榜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さ纳桃得孛芑蛘吖己罂赡艿贾律桃得孛苄孤兜?;

                                          (三)属于依法受?;さ母鋈艘交蛘吖己罂赡艿贾露愿鋈艘皆斐刹坏鼻趾Φ?;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列入红榜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再在“信用惠州”网公示有关红榜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利益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红黑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在“信用惠州”网在线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异议信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核查期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应及时告知市信用中心。

                                          第二十一条  市信用中心根据反馈意见对数据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黑榜的交通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失信行为,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登录“信用惠州”网按照修复流程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确定正式受理的信用修复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并登录信用惠州网在线作出反??;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信用修复决定书及时反馈至市信用中心,市信用中心按相关规定完成后续信用修复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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